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六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鼓励权利人采取版权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鼓励权利人采取版权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