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