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的版权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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