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