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三)作品说明书;
(四)表明作品权属的相关证明;
(五)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三)作品说明书;
(四)表明作品权属的相关证明;
(五)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