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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