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广东省粤菜发展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挖掘与培育本地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加强原辅材料地理标志保护,推进粤菜特色原辅材料基地建设,带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粤菜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推动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服务保障体系,推进粤菜食材供应链数字化应用,促进粤菜食材产销高效对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粤菜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推动完善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服务保障体系,推进粤菜食材供应链数字化应用,促进粤菜食材产销高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