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