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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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 第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 第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 第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 第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 第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 第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 第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 第十一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 第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 第十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第十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 第十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 第十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 第二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 (二)延误...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的需要,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直属储备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粮等有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第三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居(村)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