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