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波动情况,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