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