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落实资金,制定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种粮直接补贴、政府储备粮利息费用开支和轮换差价补贴、粮食政策性挂账核销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