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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