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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