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