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