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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