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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