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收储和轮换应当由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招标、竞价底价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