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逐级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