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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