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