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