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