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