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