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