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健全财务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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