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