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