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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