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二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二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统计调查或者其他工作中掌握的基本单位变动信息,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反馈。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等资料及时维护、更新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