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三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委托开展调查方案设计、软件开发、现场调查、数据处理、研究分析等活动。受托方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开展相关统计活动,严格遵守统计调查制度和保密规定,保证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统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的统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