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五条

广东省统计条例 第十五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其批准的项目的名称、组织实施机关、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效期限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统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