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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