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
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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