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个人的防护意识和预防能力,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艾滋病疫情状况和不同人群特点,组织编印有针对性的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应当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减少危险行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强化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等,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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