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并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支持和技术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医务人员在提供艾滋病、性病诊疗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医务人员在提供艾滋病、性病诊疗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