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岗前培训等,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