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咨询和健康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