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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