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