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适量的版面、时段、时长宣传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并发布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的引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