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本地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海关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阳性结果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抄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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