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其会员或者志愿者到学校、企业、工地、社区等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