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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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
第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
第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艾滋...
第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
第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
第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
第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并为有关部...
第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机制,组织编写各教育阶段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性健康教育读本。
县级...
第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岗前培训等,引导职业培训机...
第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和公布...
第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
第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负责流动人口、外籍在粤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服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
第十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老年人宣传艾滋...
第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适量的版面、时段、时长宣传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并发布艾滋...
第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其会员或者志愿者到学校、企业、工地、社区等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主题宣传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本地艾滋...
第十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十九条 本省设置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
第二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性病就诊者、结核患者、孕产妇、...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婚前、孕前进行艾滋病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开展婚前、孕前医学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药店...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确证试验和核酸试验实行实名制,被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六条 艾滋病阳性检测结果告知实行首诊负责制。
开展首次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关信息的报告。
县级...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开展流行病学调...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配合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海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和医学随访,并如实...
第三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参加易使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的...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
县级...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学生艾滋病防控工作,建立学校艾滋病疫情通...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临近解除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行为...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海关,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等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地艾滋病疫情实际,推进非职业暴露人员艾滋病预防措施,提供暴露前...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九条 从事美容、美甲、纹身、保健养生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侵入性、创伤性操作时,应当对使用过的操作器具以及可能被...
第四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影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不得以传播艾滋病病毒威胁他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免费抗病毒治疗和社区关怀服务网络,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并保障...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不具备诊断、治疗服务条件的,应当及...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提供抗艾滋病病...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根据本地艾滋病疫情特点,加强艾...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艾...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
第五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资金、技术支持。...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艾滋病防治基金,用于资助艾滋病宣传、检测、治疗、救助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