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根据本地艾滋病疫情特点,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加强对志愿者艾滋病防治业务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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