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应急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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