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资金、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加强培训指导、服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