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配合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海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和医学随访,并如实提供个人、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的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等相关身份信息;变更经常居住地的,应当及时告知原经常居住地和现经常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不按前款规定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或者拒绝、阻碍、恐吓、威胁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前款规定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或者拒绝、阻碍、恐吓、威胁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