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关信息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艾滋病疫情分析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地艾滋病疫情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