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参加易使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的活动,防止感染他人;
(二)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对方;
(四)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一)主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参加易使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的活动,防止感染他人;
(二)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对方;
(四)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